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502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02號
上 訴 人 王譽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品妍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02號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據上訴人113年7月30日到院之上
訴理由暨擴張聲明狀所載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75萬0,32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,636元,上訴人僅繳納2
萬1,547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6,08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白豐瑋
112年度訴字第502號
上 訴 人 王譽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品妍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02號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據上訴人113年7月30日到院之上
訴理由暨擴張聲明狀所載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75萬0,32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,636元,上訴人僅繳納2
萬1,547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6,08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白豐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