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
原 告 連百中


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
羅閎逸律師
被 告 吳宏章

陳弈名

譚者龍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3號請求確認調
解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
重上字第73號請求確認調解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
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1 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張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