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賴玉蘭

債 務 人 洪志忠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肆
元,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
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賴玉蘭於民國87年09月11日偕洪志忠為連帶保證人
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
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
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
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