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


債 務 人 張詠喆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伍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張詠喆於112年10月12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
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
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
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
債權:新臺幣99,038元。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
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
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
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,212元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3年3月
1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99,038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十六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
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
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
幣0元(契約書第四條)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
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
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
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038元 張詠喆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