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林曉琪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2月7
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9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9,3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
自民國111年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
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
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7,629元及相關之利
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319元 林曉琪 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9% 002 新臺幣257629元 林曉琪 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319元 林曉琪 暨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257629元 林曉琪 暨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