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黃淑貞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貳佰陸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淑貞於民國93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6,000
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04
月15日起至民國98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07日止累計193,468元未
給付,其中51,871元為本金;141,013元為利息;584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淑
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
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
民國113年06月07日止累計136,794元未給付,其中35,188元
為消費款;98,006元為循環利息;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4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871元 黃淑貞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5188元 黃淑貞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