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蕭文峰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參拾柒元,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
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