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債 務 人 簡孟維
應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(服役中)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參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三‧四九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期給付違約金新臺幣
肆佰元,第二期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第三期給付違約
金新臺幣陸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三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