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
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


債 務 人 吳連珍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八八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