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張佩珍
債 務 人 施漢璋
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二‧三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月)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