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博聖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博聖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依職權
調閱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,債務人係住居於臺中市太平
區,非在本院轄區,本院自無管轄權,則依前開規定,債權
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月  22  日
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