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宋彥鑫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參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。惟債
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47263元(如附件繳款通知
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