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25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25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林佳君
債 務 人 陳靜玉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拾捌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
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
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