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債 務 人 郭美華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
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
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柒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
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