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廖振崴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1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
幣(下同)570,000元,約定自111年08月22日起至118年08月2
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
年07月26日止累計550,517元正未給付,其中503,045元為本
金;46,179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於112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
自112年03月22日起至119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07月26日止累計51,120
元正未給付,其中46,483元為本金;4,044元為利息;5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於111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
自111年07月29日起至118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07月26日止累計143,855
元正未給付,其中130,336元為本金;11,726元為利息;1,7
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84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3045元廖振崴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6483元廖振崴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30336元廖振崴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