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關伽盈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參佰肆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1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
同)540,000元,約定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126年01月2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07月2
6日止累計531,341元未給付,其中492,756元為本金;38,58
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85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2756元關伽盈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