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5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0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李玉妹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32,106元,及自民
國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李玉妹於94年2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有關借
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
定書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,經債權人迄次催索,債
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
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
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
㈡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