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鄧涪悅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,482,354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鄧涪悅於民國110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,480,000元
,約定自110年6月17日起至118年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4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2年9月27日止累計
1,482,354元未給付,其中1,438,634元為本金、43,020元為
利息、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㈡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※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附表: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,438,634元 鄧涪悅 自112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1.42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