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7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47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林啟明
債 務 人 黃莉淑


張芳華



一、債務人黃莉淑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
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285,883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453計算之利息,及自113年
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如對債務人黃莉淑之財
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張芳華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
狀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補正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