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26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2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債 務 人 曾永吉


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促字第426號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3年4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6行關於「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年息百分之19.95計算之利息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
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