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7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97號
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


債 務 人 馬艾妮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及合計4,000元之違約金
,及合計9,000元之滯納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