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33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33號
債 權 人 張淑貞
債 務 人 呂吉福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132,000元,及其中90,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)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