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城補字第27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城補字第27號
原 告 王鈴雅
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明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70,21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紹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