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141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交簡字第141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夏萬守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偵字第1049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夏萬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於犯罪事實欄第8 至9 行補充為「
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電動自行車上路,並旋於高雄市○○
區○○路00號前」、第10行補充酒測時間為「同日12時9 分許
」及聲請意旨關於敘及累犯部分均不予引用外,其餘均引用
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
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
以累犯,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
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其他相關證明方法,是參民
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
旨,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,併予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酒後騎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,
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均生
重大危害,被告前於108 年間曾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判刑
確定執行完畢之紀錄,應無不知之理,竟仍於吐氣酒精濃度
達每公升0.67毫克之情形下,率爾騎乘電動自行車於市區道
路,輕忽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、身體與財產安全,所為
實有非是;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,兼衡其於警詢自
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
之刑,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、易服勞
役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
項,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
第42條第3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,逕以簡
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(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宗諺   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                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偵字第10499號
  被   告 夏萬守 年籍資料詳卷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夏萬守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基
交簡字第3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民國108年10月22
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仍不知悛悔,於111年4月2日10時許,
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巷00○0號住處飲用威士忌酒後,明知吐氣所
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者,不得駕駛動力交通
工具,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基於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,於111年4月2日11時5
4分許,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電動自行車,行經高雄市○
○區○○路00號前,因疫情期間未依規定配戴好口罩而為警攔
查,並施以酒精濃度檢測,得知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
升0.67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夏萬守坦承不諱,並有高雄市政府
警察局酒精濃度測定紀錄單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
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
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,其犯嫌堪以認
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,有
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,其於受有期徒刑執
行完畢後5年以內,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
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裁量是
否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4   月 8  日
               檢察官 廖春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