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05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交簡字第205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興亮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速偵字第18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曾興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3行「前因…悔改
,於」不予引用、第4行補充為「12時許至13時許」,證據
部分補充「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
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曾興亮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
論以累犯,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
體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其他相關證明方法,是參
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
意旨,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,併予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於95年、105年、110
年間均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紀錄,竟仍不知戒慎,再度於
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,率然無照(酒駕吊扣)
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,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
命、身體、財產安全,且為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
0.28毫克,所為實不足取。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且本案
幸未肇事致生實害,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、家
庭經濟生活狀況(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,不予揭露,詳參被
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)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
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
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
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
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李明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4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蔡靜雯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速偵字第1880號
  被   告 曾興亮 (年籍資料詳卷)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犯罪事實
一、曾興亮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
交簡字第2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,於民國111年1
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仍不知悔改,於於111年6月23
日12時許,在高雄市小港區安美街某工地飲用啤酒2罐後,
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者,已不得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於同日17時10分許,在呼氣酒精濃度已
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
意,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行駛於道路。嗣於同日17時16分許,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路000號前時,因行車違規為警攔檢,並於同日17時27分許
施以檢測,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8毫克後,
始發現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曾興亮於警詢及訊問時均坦承不諱
,復有酒精測試報告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
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
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,
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是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嫌應堪
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。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,有刑案資料查註
紀錄表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,復本件有期徒刑以
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
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6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李明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