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66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交簡字第66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霖地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所為刑
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「民國110年1
月4日」應更正為「民國111年1月4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
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
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犯罪日
期記載為「民國110年1月4日」,顯係誤繕。惟觀諸其整體
內容及卷內證據之記載,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
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,依前開說明,應
將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示之犯罪日期更正為「民國111年
1月4日」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7 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蔡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