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3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3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清財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速偵字第332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王清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王清財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
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按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後
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,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
之方法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354號判決意旨參照)
。檢察官雖於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
前科事實及證據(前階段),亦讓被告就累犯加重其刑乙節
表示意見,然檢察官未就被告依累犯規定「加重其刑事項」
(後階段)加以論述,本院尚難認定被告構成累犯而予以加
重,故就被告之前科紀錄,本院於量刑時審酌。
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
行為,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、身體、財
產均生重大危害,且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已有酒後駕車之
前案紀錄,其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,竟無視
於此,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9毫克情形下,率爾騎
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,實有不當;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
,態度尚可,且本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;兼衡被告於警詢自
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(因涉及個人隱私,故不揭露
),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
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
役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(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
地方法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3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素蓉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速偵字第3328號
  被   告 王清財 (年籍資料詳卷)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王清財曾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
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109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
完畢。詎仍不知悔改,明知酒後不得駕車,竟於111年11月2
8日10時許,在高雄市前鎮區漁港中二路漁船上飲用啤酒後
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,仍基於酒後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同日11時15分許,騎乘車牌號
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1時25分許,在
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○路00號前,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,並於同日
11時35分許測得王清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29毫克
,而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王清財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,
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、呼氣酒精測
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
理事件通知單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、高雄檢察署案
管系統執行案件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。是被告犯嫌應堪認
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
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。又
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,有本署刑案
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,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
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
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鄭舒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