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
原 告 解柏逸

被 告 葉子榕

陳忠信

劉宗瑋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)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告解柏逸請求被告葉子榕、陳忠信及劉宗瑋損害賠償部分
,移送於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葉子榕、陳忠信及劉宗瑋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
提起公訴後,經原告解柏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
償,茲因被告葉子榕、陳忠信及劉宗瑋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
先審結,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,爰裁定將
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至同案被告蘇子偉部分,由本院另行審結,非本裁定移送民
事庭審理之範圍,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0  日
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雪君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君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陳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