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
原 告 顏瑩筠
被 告 陳治閎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)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至同案被告蘇義傑、林
子愉、龔誠祐、邱家輝、莊仲宇、李盈儒、蕭志勇、楊小萍部分
另行審結,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
法 官 粟威穆
法 官 莊維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沈彤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