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1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堽錟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
第16703號、111年度偵字第46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堽錟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王堽錟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而被告對其中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,本院
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,因業經撤回告訴,另由本院
為不受理判決,併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
法 官 李昆南
法 官 陳川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黃挺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