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111年度聲字第2096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2096號
聲明異議人
即受刑人 林豐裕



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之執行指揮(111年執字第4692號)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意旨略以: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豐裕(簡稱:異議人
)前因酒駕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交簡字1209
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確定。
  暨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通知,不准異議人易科
罰金及社會勞動。爰因異議人罹患重病,且家中雙親須要照
顧,並須負擔家庭開支,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。
二、經查,異議人因罹重病而於111年12月6日死亡,有死亡證明
書影本、戶籍謄本影本可佐,無再審酌原判決確定之徒刑及
罰金,是否應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實益及必要,為此
駁回本件異議聲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8  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8   日
書記官 卓榮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