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
原 告 劉桐村


劉旻炫
劉士寧
黃宇誠
郭家郡

林育詰

林子立
沈墨然
王心恒
蘇佳玲
王昭陽
黃霈旂

黃玉珍
胡惠文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張明玲
被 告 恆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


兼 代表人 林子勛



被 告 曾麒峵
(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)
楊寧

蘇倍萱

張宸瑋

陳建嘉
蔣咏娗
謝家琪

鄭欣韻
黃茂澤

邢志強


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(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
法 官 葉芮羽
法 官 陳力揚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采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