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84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184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華昌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2028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張華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補充更正為「仍
於翌(11)日14時許,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
意,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…」,證據部分「車
籍查詢資料」更正為「公路監理電子閘門:證號查詢機車駕
駛人資料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張華昌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至聲請意旨雖認本件被告之犯行
構成累犯,惟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
(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),未具體指
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相關證明方法,依最高法
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本院自
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,亦無庸依刑法第
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,且被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僅須依刑
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即可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7、111年間
已有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,竟仍不知戒慎,
第5度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,率然無照騎乘
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,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、身
體、財產安全,又酒測值達每公升0.34毫克,所為實不足取
。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本件幸未肇事致生實害,兼衡其
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(因涉及被告個人隱
私,不予揭露,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)、及
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
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
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),上訴於本院管
轄之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1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李燕枝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偵字第20286號
  被   告 張華昌 (年籍資料詳卷)
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
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張華昌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
沙交簡字第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,於民國107年1
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仍不知悔改,於112年6月10
日12時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住處食用含有酒精成
分之薑母鴨,明知其服用酒類,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
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於同日14時許,仍騎乘屬於動
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
同日14時45分許,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大寮路與保生街口時,
為警查知上開機車牌照業經註銷而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
號前攔檢,並於同日14時53分許施以檢測,得知其吐氣所含
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4毫克,始發現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張華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
諱,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當事人酒精
測定紀錄表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
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
、車籍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
,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,
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,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
年內,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法
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
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陳彥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