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220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220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沈暐杰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18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沈暐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貳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敘及累犯部份不予爰用,犯罪事實
欄第7行補充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」,
證據部分補充「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」外,其餘均引用
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沈暐杰(下稱被告)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
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至聲請簡易判決
處刑書固提及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,於5年內故意
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加重其刑云云。惟聲
請意旨除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據外,並未具體指出被
告構成累犯之相關證明方法,且針對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亦未
提出任何主張,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
定意旨,本院自無庸論以累犯,亦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
規定加重其刑,惟本院仍得將被告上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
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,併予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,
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均生
重大危害,被告前已有酒駕紀錄,應無不知之理,猶率爾於
酒後無照騎車上路,足認其仍心存僥倖,自有不當;復考量
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上,
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76毫克,與其於警詢中自承
之教育程度、職業、家庭經濟狀況(涉及個人隱私部分,不
予揭露),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
畢(5年內)之素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
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以新臺幣1,000
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
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
法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4 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4   日
書記官 鄒秀珍
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2年度速偵字第1883號
  被   告 沈暐杰 (年籍資料詳卷)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沈暐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
交簡字第2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民國108年9
月1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。詎仍不知悔改,沈暐杰於民
國112年8月20日2時前某時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住
處內飲用高粱酒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
克以上者,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於同日2時許,在
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
具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。嗣於同
日2時30分許,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,因安全帽未扣
為警攔檢,並於同日2時40分許施以檢測,得知沈暐杰吐氣
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76毫克後,始發現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沈暐杰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
承不諱,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酒精測試報告
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
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各1份在
卷可參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是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
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,有刑案資料查
註紀錄表可佐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,復故意犯本
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
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,裁量是否加重其
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鄭玉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