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原交簡字第8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原交簡字第8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戴聖賢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168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戴聖賢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「基於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」;證據部分補充「公路監理
電子閘門查詢結果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戴聖賢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至聲請意旨雖認本件被告之犯行
構成累犯,惟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
(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),未具體指
出相關證明方法,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
第5660號裁定意旨,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
關之認定,亦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,且被
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僅須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
以審酌即可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6、108年間
已有酒後駕車案件分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刑確
定之紀錄,竟仍不知戒慎,第3度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
駛之程度後,率然無照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,漠視公權
力及往來人車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安全,又酒測值達每公升0.
61毫克,所為實不足取。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本件幸未
肇事致生實害,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、家庭經濟狀
況(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,不予揭露,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
詢問人欄之記載)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
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
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
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),上訴於本院管
轄之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 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   日
書記官 李燕枝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速偵字第1685號
  被   告 戴聖賢 (年籍資料詳卷)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戴聖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21時30分許,在高雄市小港區靜
岡日本料理店飲用啤酒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
25毫克以上者,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
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
-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。嗣於112年7月18日1時20分許
,行經高雄市小港區高松陸橋(往大寮方向),因未開車燈
為警攔檢,發覺其身上散發酒味,並於同日1時27分許施以
檢測,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61毫克後,始悉上
情。   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戴聖賢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
承不諱,復有酒精測試報告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
本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
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參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
,是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以108年度原交簡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1
09年5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
表1份在卷可參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
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
,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裁量是否加
重其本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9  日
檢 察 官 鄭益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