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2年度審交訴緝字第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審交訴緝字第1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智勝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偵字第14
62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張智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
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,業經撤回告訴,由本院另行
處理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9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
         
法 官 李昆南
                   
法 官 李宜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