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至秋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2
95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
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
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4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
         
法 官 林明慧
                    
法 官 丁亦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重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