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
聲 請 人 陳明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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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千元;郵務送達費
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
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
例第6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所需費用及
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
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
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。次按債務
人聲請更生時,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
債務人清冊。上開債權人清冊,應表明下列事項:(一)債
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,各債權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;(
二)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
償之債權數額;(三)自用住宅借款債權。上開財產狀況及
收入說明書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(一)財
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(二)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
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;(三)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
因及種類;(四)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。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43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6項規定
綦詳。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
命補正。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,應使債
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。本條例第8 條、第11條之1 亦
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: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,然有
諸多事項未臻完備尚待釐清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裁定
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,0
00元,且以108年4月29日函通知其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
回其聲請,該函暨裁定業於108年5月2日送達,由聲請人收
受等情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上
述費用,亦未補正資料,經本院通知請聲請人於108年9月3
日到場陳述意見,聲請人並未到場,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。
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,且經本院命補正而未補正
,依上說明,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民事庭  法 官 賴寶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書記官 胡美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