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
聲 請 人 鍾誱澐即鍾秀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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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楊林澂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鍾誱澐即鍾秀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郵務送達
費用新臺幣參仟元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
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
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
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
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
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郵務送
達費經核定約需3,000元,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
3項之規定,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
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胡美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