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
聲 請 人 沈娜瑱即沈宥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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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
肆佰元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
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
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
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
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
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郵務送
達費經核定約需2,4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消費者債
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,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民事庭  法 官 賴寶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書記官 胡美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