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0598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05988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代 理 人 陳正欽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鄭兆偉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
,請求換發債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○段000號3樓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111年度司執字第105988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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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代 理 人 陳正欽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鄭兆偉
000000000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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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
,請求換發債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○段000號3樓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