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0803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0803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李承璋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8樓  
債 務 人 林孟霏即林英妹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弄0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,聲請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,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,聲請就債務人於
第三人美商OOOO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為強制執行,
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,依上開規定,應屬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於法即有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5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