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0829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08298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代 理 人 許平
債 務 人 吳國興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集保資料、強制執行第三人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,經查債務人集保股
票,市值不足手續費不予執行;又依其聲請狀所載,第三人
陽信商業銀行址設臺北市士林區,是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
北市士林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1年度司執字第108298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代 理 人 許平
債 務 人 吳國興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集保資料、強制執行第三人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,經查債務人集保股
票,市值不足手續費不予執行;又依其聲請狀所載,第三人
陽信商業銀行址設臺北市士林區,是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
北市士林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