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0906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字第10906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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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陳朝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政岳即周慶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
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周政岳即周
慶華之財產並無任何執行實益,債權人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
發債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設籍南投縣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
卷可查,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
轄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。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1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