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24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0241號
聲 請 人 林秋鳳

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俊霖闁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簽
發之本票一紙,票據號碼No344652號,內載金額新臺幣70,0
00元,到期日為民國110年4月5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
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,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
此提出該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,聲請人主張提示日為民國110年1月25日,因聲請
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,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
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,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
、第85條第1項規定,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,故核與
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,應不准許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
制執行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9  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