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01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1014號
聲 請 人 三升農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軍港
非訟代理人 李憶玲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寶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
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票號0000000、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,經
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
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
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9  日
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