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08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2082號
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庭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李庭萱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