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72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7725號
聲 請 人 周定秋
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程慧年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4日簽發
之本票一紙,票據號碼685053號,內載金額新臺幣2,500,00
0元,到期日為民國111年7月7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
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14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
提出該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,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,尚
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,依票據法第124
條準用第69條第1項、第85條第1項規定,尚不得對發票人行
使追索權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   日
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