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96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9968號
聲 請 人 李明憲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祐宗、薛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相對人李祐宗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(聲請狀所載與本
票所載不符)。
二、相對人李祐宗、薛絨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
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
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