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

聲 請 人 簡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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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
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
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
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
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

二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
請更生,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,000 元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
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民事庭   法 官 李育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

  書記官 何福添